一、什么是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主要目的是為了吸引其他發起人或股東的***,即欺騙的是其他發起人和股東。
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靠前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虛假出資的主要表現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于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并未**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