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不僅專設法律責任一章,而且該章多達三十六條,這表明在立法中對懲處證券違法行為有足夠重視,對證券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是在不斷的證券市場實踐中形成了更深刻的認識,在此基礎上針對現實需要而規定了法律措施,同時這也是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所采取的法律對策。
嚴厲制裁未經法定機構核準或審批非法發行證券的行為。因為非法發行會直接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對社會造成危害,應當嚴加制裁;
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或者擅自發行的證券的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因為這種行為是將非法發行的證券推向社會,同樣要受到懲處;
嚴肅查處編造、披露、傳播虛假信息,作出誤導性陳述,在公開信息過程中有重大遺漏,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等違法行為,并予以制裁。因為這些行為欺騙社會公眾,誘使***者上當,破壞正常的交易秩序,對證券市場危害嚴重,必須用法律手段進行懲治;
禁止違法經營證券的行為,包括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采取欺騙手段騙取證券業務許可證,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等行為;
《證券法》對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欺詐客戶的行為,不但明令禁止,而且要追究法律責任;
《證券法》的一些條款對禁止參與股票交易,非法持有股票等行為作了規定,對違反者也應追究法律責任,依法懲處;
《證券法》對違反證券發行、交易所必須遵守的規則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目的是保證這些規則行以貫徹實施,維護證券市場應有的法律秩序;
證券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如果違背了法定職責,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受到懲處;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在從事證券業務時,如違背其法定職責,違法進行證券業務活動,都將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