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民事調解書可分為一審、二審、再審民事調解書,寫法除個別項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結構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種。
2、編號
寫在標題右下方的位置。寫明:“[年度]×民×字第××號。”
3、當事人情況
如系一審的調解書,應按順序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況。如系二審的調解書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寫。如系再審的調解書按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寫。具體寫法與一審、二審、再事判決書相同,可分別參照。
4、案由
即寫明案件的性質。如“婚姻***或購銷合同***或損害賠償”等。
(二)正文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如系二審或再審調解書,在其之前還應寫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情況和再審的提起情況。案件的事實可寫法院確認的事實。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開庭情況下,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和事實清楚,并經雙方同意而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的事實可寫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無論是哪種情況,事實都應當寫得簡明扼要,不必像判決書那樣寫得過細。
2、寫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協議內容是指在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的一致意見,它是調解書的核心內容。在事實寫完之后,應另起一段,寫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而后,用分條分項式寫明協議的具體內容。最后,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調解書送達前,如有一部分已執行,在本協議內容中,應將已執行的那一部分也寫入調解書協議內容中,并加括號注明(已執行)。
(三)尾部
首先寫明法院對協議內容予以確認的態度及調解書的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審判庭人員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蓋院印,書記員署名,左方打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校對戳。
因為調解書是由主持調解的人員作出的,因此對于當事人而言只需要大概了解一下調解書的格式就行了,不過要是對作出的調解書內容不服的話,則就要采取措施來進行維權了。此時可以不在調解書上面簽字,這樣就不會生效。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