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有查賬征收和定額核定征收兩種方式:個體工商業戶實行查賬征收的,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體業主的工資不作為成本、費用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計費用每年42000元。凡實行定期定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行業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公式為:年應納稅所得額=年銷售收入額乘應稅所得率(由稅局定,各行業不一樣)。
年應納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乘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月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級數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不超過15000元的5。
(2)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超過100000元的部分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