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與違約金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
雖然從理論上講,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為債的擔保方式。但在我國立法中,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并未將其作為獨立的擔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其擔保效力遠比定金擔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擔保形式被擔保法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正因為如此,有關定金的約定為獨立于主合同的從合同;而關于違約金的約定,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上述作用。
3、產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而違約金既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4、交付時間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二、定金與違約金可以并用嗎?
《民法典》(施行)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該條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并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
《民法典》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至于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一般由當事人雙方自愿商定。
法律上并沒有規定過簽合同的時候必須要交定金,可是明確規定只要違約就得付違約金,意思就是合同中沒有約定定金的,就可以不交定金,但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不代表違約就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