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企業與另一家公司、企業與其它經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構成關聯企業: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控或所擁有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的,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并控制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二、關聯企業的特質
1、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
2、關聯企業是由多種聯系紐帶連結而成的企業群體。
3、關聯企業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經濟目的。
三、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
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調整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