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自訴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刑事訴訟法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刑法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對于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礙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于上述所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司法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對于上述第3類案件,從性質上說本來屬于公訴案件范圍,若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3)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經作出書面決定如不立案、撤銷案件、不***決定。
綜上所述,之所以要把某些特定的案件作為只有公民自己提出后才能啟動刑事程序的原因,也是因為這些案件的情節并沒有很嚴重而且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機關也不方便直接介入的,尤其對于家庭方面或者個人利益方面的事件肯定需要當事人自己申請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