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于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3、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制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二、行政處罰和治安處罰的區別
1、主體不同。
治安處罰行政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公安民警,還有一些被公安機關授權的鄉、鎮***;而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除了公安機關外還有稅務、工商、財政、計劃、海關、港務、外匯等行政主體。
2、適用依據不同。
治安處罰只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行政處罰的適用,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外,還有其他的行政法。
3、罰則不同。
治安處罰規定的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和拘留3種;而行政處罰除此之外,還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執照、許可證等,且是否適用拘留、罰款數額大小等也不盡相同。
4、適用法律文書格式不同。
5、罰繳方式不同。
治安處罰中罰款和決定和收繳由公安機關執行;而行政處罰中,一般實行罰、繳分離制,罰款決定由行政機關執行,罰款的收繳由銀行執行。
6、執行不同。
治安處罰中,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的相對人可以適用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處罰中,除了公安、稅務、海關外其他的行政機關、授權組織則不能適用強制執行措施,而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權利救濟不同。
治安處罰的相對人對治安處罰不服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處罰則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訴訟;有的只能申請行政復議;有的在兩者間選擇,并且選擇后就不能再變更;有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選擇行政復議后,對行政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首先需要進行調查取證,經過調查確認處罰后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處罰的細則,并且告知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做出處罰決定時會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訴,如果當事人有申訴證據可以提供給行政機關,無其他證據視為同意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