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的范圍都有什么
根據《行政復議法》對于可復議事項范圍的相關規定,復議范圍包括: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的決定侵犯了自身權利或申請沒有及時依法**在內的多種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二、法院處理行政復議的程序有什么
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
一、復議申請申請人自應當知道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行政復議。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三、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范圍有什么
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范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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