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罪指的是什么?
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罪是侵犯財產罪的一類,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現規范簡稱為侵占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自己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構成侵占罪。
二、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
1、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上系故意。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侵犯他人財物所有權,仍故意實施,并且行為人具有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3、客觀上表現為將自己代管的他人財物、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4、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并處沒收 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由此可見,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視情節而定,構成侵占罪或者貪污罪。對此,我們刑法有明確的量刑標準。所以說,盡管公共財物不屬于個人所有,但是也不能非法占用,國家工作人員應該恪守紀律,防止做出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