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存在或者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只要核查屬實,就會針對存在家暴情況的當事人給予保護。
那么,受害者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哪些條件呢?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有關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一、對于受害者因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
家庭暴力的傷害或者目前沒有遭受家庭暴力但預期很可能會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的。
若受害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監護人或者親屬代其申請人身保護令。
二、受害者申請人身保護令的,人民法院的審查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針對當事人申請的人身保護令法院會展開實質性的調查,即對受害者所述的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極有可能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需具有真實性。
主體的審查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就是說家庭關系應該成立。
1、監護關系,法律上要求的監護關系存在或者是正當監護人不在,委托他人代為行使權力的。
2、撫養關系,因為一些原因,家庭的孩子可能只是僅僅存在撫養關系而不具有學園關系。
3、寄養關系,針對一些孤兒或者流浪兒童的容身場所,應該保護孩子不受到侵害。
4、同居關系,即雙方已經構成了同居關系的。
以上四種情況都滿足主體要求,符合申請人身份要求。
三、家暴事實調查。
受害者申請人身保護令后,該申請人身份確符合要求的,法院會繼續調查受害者所述的家暴現象是否屬實,如果確實存在該現象,則符合申請條件。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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