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立案結案規定是什么?
現在這個最高法院執行立案結案規定的,一般稱執行案件包括執行實施類案件和執行審查類案件。執行實施類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請執行人申請、審判機構移送、受托、提級、指定和依職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強制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事項予以執行的案件。按法律規定,并沒有明文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有規定結案期限。
二、刑事案件立案到結案有時間限制嗎?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3、逮捕后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
4、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對于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三、執行和解怎么結案?
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法院會以終結執行的方式結案;如果已經對和解執行履行完畢,法院會以執行完畢的方式結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和解的案件執行和解之后,雙方會達成和解協議,并且法院會以終結的方式進行結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如果執行人自覺履行的話,不用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沒有自覺履行,可以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