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標準是怎樣的
1、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3、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4、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1、醫療費 它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和住院費等。證明醫療費的證據主要有: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門診收據、住院費收據、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診斷證明書;
2、誤工費 它是當事人因治療、傷殘鑒定、處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導致收入的減少。證明誤工費的證據主要有:出院通知單、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法醫鑒定書、所在單位的誤工證明及出事前三個月工資表。若誤工人員的工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納稅的起征點,還應當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
3、護理費 它是由于受害人無法自理必須護理而支付給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護理費的證據主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證明(包括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護工從事同等級護理證明的勞務報酬標準或者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若是家屬護理的,應當按照家屬的誤工費提供證據。
4、住院伙食補助費 它僅是針對受害人在住院期間而言,其主要證據包括住院費收據、出院小結和住院病歷。
5、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只要具有死亡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三者之一項即可,并提供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
6、殘疾賠償金 它是受害人因勞動能力的喪失致使需給予收入的減少。其證據包括:法醫鑒定結論、法醫鑒定費收據。
7、殘疾用具費 它是受害人因傷致殘需配置殘疾用具所花去的費用。其證據應當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對受害人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國產普及型器具的價格標準;配置機構出具的更換周期和維護費用的證明。
8、被扶養人生活費 其證據包括扶養人、被扶養人身份證明及家庭情況證明,包括被扶養人有無生活來源。
9、后續治療費 通常依據法醫鑒定結論并參考病例證明。
10、營養費 主要是醫療機構開出的診斷證明,并應在診斷證明中注明加強營養。
11、住宿費 其證據表現為住宿費收據,據實結算。
12、交通費 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受害人親屬**喪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車、船費。通常就是交通票據。
13、法醫鑒定費 它是受害人在法醫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或者傷殘鑒定而用去的費用。有醫院病力、診斷證明書、法醫鑒定書即可相互印證。
14、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關于具體的賠償數額,法律對此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15、財產損失 它是因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財物所收到的損失,通常為財物受損的評估報告(如:價格部門的鑒定結論)和修車**。
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費、護理費等;不過具體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是根據受害人的情節決定的。如果對賠償金有爭議的,雙方可以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進行***處理,經濟條件允許的可以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