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期限最長是多久
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于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對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應慎之又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項違法行為裁決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的規定,是維持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對于多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合并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草案曾規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但當時有意見認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同于犯罪,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為主的警示性處罰,并非時間越長效果越好,且執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于其他處罰種類。所以,建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過長。
經過大家討論,決定通過立法嚴加限制對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期限,將合并執行期限的上限縮短為20天,這也與刑法數罪并罰制度中“***合并執行”的原則相吻合。最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確立了“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二、哪些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不滿十六周歲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再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不滿十六周歲的、七十周歲以上的以及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人員違反治安管理,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草案原來規定,對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 70周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按照每日200元標準將拘留折處罰款。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些地方、部門提出,對這三類人員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適當的,但又不適宜規定以罰款折抵拘留。經研究,法律委建議刪去這一規定,明確規定對這三類人員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草案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予以處罰。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予以處罰。
草案同時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我國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型本身不多,有警告、罰款以及拘留,而其中行政拘留肯定是其中最嚴厲的處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拘留期限最長為15日,但如果是合并執行的話,則最長不得超過20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