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節期間上班工資報酬是如何計算的?
春節期間一般是三倍工資的。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是三倍工資,正月初四到正月初七是兩倍工資。春節,即農歷新年,是一年之歲首、傳統意義上的年節。元旦,非中國傳統節日,中國傳統的元旦是指正月初一。世界節日元旦節即公歷的是世界多數國家通稱的“新年”。許多人在春節放假期間沒有回家,仍在崗位上工作,在工作期間,工資與平時的不同。
不過放假在各地和各單位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有的地區是從小年就開始放假,,一直放到正月初七。有的地區是從臘月28日開始放假,放到正月初五。所以大家還是要根據自己地區常用的放假時間計算。那如果公司安排法定節假日上班,工資算法,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天/8小時乘300%。
二、加班工資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應正確理解關于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4款)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靠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p>
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定的。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
(二),關于工資支付憑證保存期為兩年的規定,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限制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p>
根據工資支付憑證保存期為兩年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這一保存期限內負有保存義務。用人單位履行了保存工資憑證義務,僅表明用人單位完全履行了保存期限內工資憑證所證明的已支付相應勞動報酬這一事實。而在此兩年期間之前或之后的工資支付義務(而不是保存義務)并不能當然免責。
事實上,關于工資憑證在內的財務憑證,財政部頒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至少3年最長25年的保管期限。
(三),時效問題不能混同于勞動者對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對加班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在雙方發生爭議前兩年內的加班事實,勞動者負有舉證責任;對爭議發生之前超過兩年的加班事實,勞動者也負有舉證責任。勞動者盡到法律所要求的舉證義務,其加班工資的主張就應得到支持。
綜合上面所說的,春節期間上班就是看是屬于法定節假日還是休息日加班,兩種情況加班的工資是不一樣的,但只要按規定支付這筆加班的費用,那么勞動者的權益才會受到保障,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業,如果單位沒有按規定支付,那么勞動者是有權利向勞動部門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