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權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一般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權利。人格權包括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
自然人的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法人的人格權包括名稱、名譽、榮譽、信用等權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禁止非法剝奪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與姓名受同等保護。法人享有名稱權,有權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3、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保護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譽。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權。禁止用詆毀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權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
二、人格權有什么特點
(一)固有性。人身權是由主體始終享有的權利,對自然人來講,這種權利與生俱來;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講,這種權利自成立時即享有。在主體存在期間,始終與主體不可分離,只有主體死亡或終止,其所享有的人格權才不復存在。不論民事主體在年齡、智力、種 族、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有何種差異,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權。人格權不能由民事主體轉讓、拋棄,也不能由繼承人繼承。
(二)法定性。盡管人格權始終與主體相伴隨,主體一旦出生或產生就應該享有人格權,但人格權并不是“天賦人權”,也不是自然權利,而是由法律所確認的權利。
(三)人格權是維護民事主體人格獨立的必備權利。
其一,主體只有具有人格權,才能實現人格的獨立和自由,才能稱得上是法律意義上的人。
其二,主體只有具有人格權,才能培養獨立的人格意識,時刻意識到自己的獨立人格、自身價值和地位,充分尊重他人的獨立人格、自身價值和地位,進而在全社會實現人的尊嚴,使人的價值得到最充分的體現和發揮。
人格權是指為民事主體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人格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因而與財產權相區別。人格權是一種支配權,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權是一種絕對權,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礙其行使。最后,人格權還是一種專屬權,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