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三項制度是行政執法的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的記錄制度,還有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制度。
具體如下:
1、行政執法的公示制度。公正、公開、合法、透明是依法行政的應有原則,也是對各執法單位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各縣市區也都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了執法公示制度。需要做到“事先、事中、事后”全過程的公示;
2、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農業農村部法規司根據司法部制定的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制定農業行政執法基本文書格式文本;注意音像資料的保存;注意案卷卷宗的歸檔;
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一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地方人民***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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