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代理是否合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并不符合法律規定。
有些地方對委托代繳社保行為進行了規范,如《長沙市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若干規定》規定,“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務時應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被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員工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授權委托書以及經被代理單位確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等資料。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社會保險事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代理的規定,在代理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時,不得將被代理單位的職工以代理單位職工的名義登記參保。”。
從上述文件亦可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委托代理公司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賬戶仍是公司的賬戶,可稱之為“**社保繳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公司賬戶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賬戶是代理公司的賬戶)。從某種程度上說,后者的社保代繳行為沖擊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實際用工單位和登記的用工單位不一致),并不為***所倡導。目前上海、廣州等多地在外地員工**居住證積分申請、居轉戶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稅繳費單位一致,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的導向。員工對戶口的利益訴求也間接會倒逼企業規范社會保險代繳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并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