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確認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從錄用你開始工作的那天起,就與你正式建立了勞動關系,并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書面勞動合同只是勞動關系建立的一個佐證,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不必然代表就沒有勞動關系的存在,因為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就確立了。根據你所說的情況,現在是用人單位拒不承認與你存在勞動關系,而且又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時你就要提供其他的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你的舉證責任相對是比較輕的。
當你提出有關證據后,如果用人單位仍堅持不承認勞動關系的存在,你可以依據該《通知》第五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靠前項的規定: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而產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這一確定勞動關系存在的憑證而難以維權。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納入了勞動爭議處理范圍,勞動者可以就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這一事由,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權利救濟。”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