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債權法相關內容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如何一定條件,否則可能是無權處分。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什么呢?此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又是什么?小編馬上為您介紹。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說,債權到期后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
延伸補充: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是什么
但也有人主張,由于撤銷權之行使目的在于通過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達到保全債權人債權的最終結果。因此,其行使的范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以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度。筆者認為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利,只有主張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其主張的范圍為限,而不是以所有債權為限。但是某一債權人已就全部債權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銷之訴的,其他債權人不能再提起撤銷權之訴,當然所有債權人也可以就全部債權共同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