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法全文包含內容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時效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適用程序
(1)稅務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包括個體工商戶)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的程序。
1、向當事人表明身份;
2、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告知即將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
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4、填寫具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送達;
5、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所屬稅務機關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的。
(2)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又稱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別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行政處罰應當適用的程序。
1、立案
對稅務違法案件進行立案。
2、調查
對當事人發生的違法行為經過檢查、勘驗、鑒定等手段獲取證據,查清事實的過程。
3、告知
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擬處罰的意見,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陳述申辯
稅務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5、審理
稅務機關調查機構調查終結后,應將案卷資料移交審理機構審理。
6、作出決定
調查終結,稅務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可分為當場收繳罰款、專門機構收繳罰款和強制執行。
(1)當場收繳罰款
原則上罰款不能當場收繳,而應通過銀行代收,但以下情形下,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作出2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收繳要求的。
(2)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收繳罰款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處罰與收繳相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除了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以外,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繳納罰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同時向當事人開具收據憑證。
(3)強制執行
稅務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有兩種方式。對于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一是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自行強制執行;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個國家的興盛必然離不開納稅人的依法納稅,在納稅人做不到依法主動納稅時,也就必然會受到依據稅務行政處罰法全文而進行當場收繳、委托銀行等第三方金融機構進行代、或者是強制收繳稅費的處罰,這也是我國稅收政策強制性的一個重要體現。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