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可能刑法中規定的內容,尚不足以讓法官在審批相關案件的時候有所依據,因此最高法、最高檢才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一些司法解釋規定。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單位行賄罪的司法解釋的專門規定,不過也有一些具體的條文,下面就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突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八)單位行賄案(第393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 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知識: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很早以前的一個最高檢做出的立案規定中有關于單位行賄罪立案的規定,其中明確介紹了在哪些情況下構成此罪。同時,小編還為大家整理了單位行賄罪刑法條文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