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判斷是否需要量刑: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刑法》
靠前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
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一是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二是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調度員;三是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除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2、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對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為實質是對公共安全的侵害。
駕駛員若是在道路上行駛的過程之中違反了交通法律的規定,那么就極易導致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若事故發生之后,有人重傷、死亡,那么事故的責任方就有被法院量刑的可能,具體會被怎樣量刑,則需要由法院審理后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