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不滿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滿10年不滿2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5%;20年以上的,平均繳費基數×50%。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準范圍內,目前最高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一般按照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據了解,東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共有三點,失業人員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如下:
靠前,所在用人單位和個人在失業前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未滿一年,但個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第二,非個人原因中斷就業的,如辭職、跳槽等主動申請離職的,則不在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范圍內;
第三,按照相關規定,已經申請并**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而且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申請次數不能超過兩次,還有若是失業期間找到工作,便不可再領取。
由此可見,只要當事人符合被迫解除了與原來企業的勞動關系并在就業期間繳納好了失業保險費的相關系類條件,便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是一個能夠為當事人在一定事件內提供一定數量的資金與就業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