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有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解散時如何償還債務?
作為一種企業形式,合伙財產還是不同于出資人的個人財產,合伙企業解散時也必須進行清算以償還合伙債務,那么合伙解散時如何償還債務?
(一)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分配。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二)合伙企業解散的清算。
1、清算組織的構成。按《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組織的執行。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一是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是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三是清繳所欠稅款;四是清理債權、債務;五是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六是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合伙債務的償還順序。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一是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是合伙企業所欠稅款;三是合伙企業的債務;四是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四)合伙企業債務的行使期限。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公司的解散不同,其中合伙企業的解散受《合伙企業法》的調整,而在合伙企業解散之后,其債務還是需要進行償還。一般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是屬于有限合伙人的話,則就自己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通常只有普通合伙人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