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誹謗罪名譽侵權兩者有區別嗎?
誹謗罪名譽侵權的區別是有的。
1、主體不同。侵害名譽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誹謗罪的犯罪主體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主觀方面的區別。侵害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故意、過失均可構成。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為方式不同。構成誹謗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是比較嚴重的,因此不再被認為是普通的侵害名譽權的方式;
4、危害后果不同。誹謗罪的危害結果,是對社會構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雖然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還遠未達到這樣的程度;
誹謗罪與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很多相同之處,其關鍵的區別在于“情節是否嚴重”。侵害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否則只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因此,把握好一個分寸也非常重要。
二、誹謗罪和侵犯名譽權的共同之處有哪些?
1、二者侵害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
2、行為方式基本相同,構成誹謗罪的行為一般均可成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3、行為后果都是造成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的損害,導致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三、誹謗罪的構成特征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的等等情況。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誹謗罪和名譽侵權再者都是讓公民的人格和名譽受到了嚴重的傷害,但對于兩者在處罰時也會按不同的法條來進行處理,誹謗罪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理,但對于名譽侵權一般是會按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