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中山退休金計算方法是什么嗎?其實不管是在我國的哪個地區,關于公民退休金的計算方法都是一樣的,只不過因為實際的繳納情況不同,因此會導致最終的養老金數額不同。下面,小編就來告訴大家該怎么計算養老金吧。
1、1998年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pide;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
參保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pide;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pide;0.6,今后可隨我省區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基礎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
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見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本人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
2、具有視同繳費權益并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以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3、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
(2)1998年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2006年后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參保人視同繳費賬戶的核定與建賬工作。視同繳費賬戶的建賬與管理辦法見附件3。
(三)過渡期計發辦法。
為保證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的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2006年至2011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將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并按差額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做法。
1、對過渡期內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作為補差計發。
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計發:2006年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10%;2007年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30%;2008年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50%;2009年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70%;2010年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90%。
2011年以后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
2、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統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標準執行,即基礎養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2006年6月尚未統一全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的,按2006年6月實際計發基數);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到 2001年6月30日,調整計算到2005年社會保險年度;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數按120計算。
在分析了上文的內容后,大家應該知道中山退休金計算方法是什么了吧。再次給大家強調一下,在全國范圍內,關于養老金的計算方法都是一樣的。但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具體的情況不同,那么適用的計算方法是不一樣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湛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