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情況下,當企業發展不順導致破產時,企業可能不僅自己倒閉甚至會欠下很多債務。法院對資不抵債的企業會進行破產處理的司法程序,而所有債權人都可依法參加破產程序組成債權人會議行使其職權。那么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哪些?下面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哪些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5條的規定,債權人會議享有以下三項職權:
1、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2、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3、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第61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二、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債權人會議行使職權通常是以作出決議的方式來實現的。由于債權人會議決議既關系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又關系到債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它的形成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會議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不包括本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包括本數),但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包括本數)。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會議決議是債權人會議代表全體債權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一旦按法定程序通過,全體債權人都必須遵守,即使未出席會議參加表決的債權人和雖已出席會議但不同意該決議的債權人也不能例外。
為了保證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正確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3條規定了當決議違法時如何糾正的方法,即“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法院接到債權人的申請后,應當就會議的召集、表決的程序、決議的內容等事項進行審查。如認為決議確實違法的,應當裁定撤銷,命債權人會議重新作出決議;如認為決議不違法,則裁定駁回申請,維持原決議。債權人會議決議在未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前,不停止執行。
綜上所述,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主要包括審查材料、討論通過草案與決議等,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主要通過作出決議來體現的。因此所有債權人在參與破產程序時首先應該清楚法律賦予其的職權,并通過決議的方式依法行使,以維護自身利益得到公正合理的分配。參與破產程序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小編建議事先詳細咨詢律師或請代理律師,這樣能很好處理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