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拆遷補償條例》的相關信息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被拆遷人有選擇的權利例外情形:
1.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2.共有產權,共有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方式;
3.拆遷產權有***的房屋,拆遷期間***未解決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方式;
4.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5.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重新設置抵押權的,只能作產權調換;
6.拆遷***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