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執行事務合伙人嗎
與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同,《證券***基金法》、《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對基金管理人均未進行過明確的界定。
不過,我們可以從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發布的文件中依稀看出基金管理人與執行事務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區別。譬如,基金業會在《必備條款私募***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伙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給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
從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專業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作為管理人具體負責***管理運作。GP擔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來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再由已登記的管理人進行合伙型基金備案;另行委托專業基金管理機構作為受托人具體負責***運作的,該專業基金管理機構應先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由此可見,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與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是不一致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組織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括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委托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后,既可自任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基金管理人(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執行事務合伙人無需與有限合伙人企業另行簽署委托管理協議),亦有權通過與第三方專業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下稱“第三方機構”)簽署委托管理協議的方式,將其擁有的執行合伙事務權中的基金管理權能轉委托給第三方機構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機構擔任基金管理人。
通過上文,小編給大家回答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非執行事務合伙人嗎這個問題。我們不難看出,執行事務合伙人只是私募基金的發起方,并不見得就是基金管理人。在很多私募基金中,都將管理權限委托給第三方機構,而執行事務合伙人此刻只負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工作。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