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作品著作權的財產保護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制的,根據著作權主體和作品性質不同,其保護期限有所區別:
(一)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
(二)法人、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
(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四)合作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為起算點。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
(六)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簽。
(七)錄音、錄像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著作財產權能轉讓嗎
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轉讓使用權中一項或多項權利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的標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權,只能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權利。轉讓權是新修訂著作權法增加的著作財產權內容,符合國際通行做法。轉讓作品使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轉讓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權是綜合性權利,既包括人身權,也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具有人身專屬性,是不可以分割或者轉讓給他人的。著作權財產權是有很大的經濟價值的,是可以多次使用的。要注意的是,著作財產權是一種權利,權利是不可分割的,只能轉讓或者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