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不僅包括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等種類,實踐中我們還將民事訴訟證據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進行了區分,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等等。具體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分類的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系;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系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證明對象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于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并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向導。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鑒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系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于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靠前手材料”。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照片、復制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可以通過派生證據,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復制品、副本、節錄本或照片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以上解答可知,對于民事訴訟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來劃分的話,可以分為本證與反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以及原始證據與派生證據。這些證據分類中是有交叉存在的情況的,各位還請注意。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