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建設過程中,土地租賃實際上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之間在一定時期內所達成的協議,從而實現各自的利益。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對土地租賃合同的相關期限規定仍缺乏一定的認識,對租賃合同最長期限也缺乏一定的了解,致使會產生違法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造成合同無效等情況。下面主要對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及其相關規定進行了一定的分析,以進一步加深人們對此問題的認識與了解。
一、土地租賃期限有哪些規定?
我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和租賃的,且其對相關租賃期限也提出了一定的規定。
靠前種情況土地租賃最長可達七十年。
需要說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這種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強,法律要求嚴格。
第二種情況土地出租最長可達二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起施行)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農村土地出租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嗎?
處理該問題主要有兩種辦法:靠前種辦法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作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別法,應當適用其規定。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
第二種辦法是:應當執行《民法典》“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的規定。所以除特別主體以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農村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綜上所述,通過對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及其合同期限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從而使人們對此問題具備了一定的認識與理解,從而有利于人們科學、合理地進行土地租賃。此外,為了更好地了解土地租賃情況,人們也可以及時向進行一定的咨詢,以更加專業地了解土地租賃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