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包含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轉讓合同。轉讓人與受讓人進行技術轉讓,應當簽訂書面的技術讓合同,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技術秘密轉讓的非專利技術的內容、要求及工業化程序。本條應有以下內容:
1、轉讓的非專利技術秘密的項目名稱;
2、轉讓的非專利技術秘密所涉及的技術領域、行業;
3、轉讓的非專利技術秘密所具備的技術性能、達到的技術指標;
4、轉讓的非專利技術秘密的成熟度、使用程度、經濟效益、預計年產量、預計年產值、設備的生產能力等。
(二)轉讓的技術秘密的技術情報及提供的資料和提交的期限、地點、方式。本條款應有以下內容:
1、轉讓合同中應明確該轉讓的技術秘密應提供哪些技術情報、技術資料,不能用“等等”表示;
2、轉讓合同中應明確提供技術情報、技術資料的具體時間,是一次性還是分階段性提供,及每次提供的具體內容和份數;
3、轉讓合同中應明確應提供的技術情報、技術資料以何種方式,在什么具體地方提供給受讓方。
(三)使用非專利技術范圍。
本條是約定使用非專利技術成果的范圍,應有以下內容:
1、可以使用的地區;
2、可以使用的方法。
本條款不應有使用時間的限制,如果受讓人掌握了轉讓的非專利技術,可以永久使用,直至該技術被新技術取代。
(四)轉讓費及其支付方法。
本條應有以下明確的約定:
1、轉讓的非專利技術的費用(用大寫標明);
2、轉讓費支付的時間,可約定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
3、支付轉讓費用的地點和具體時間。
(五)違約責任。
本條應有以下四種違約責任的約定:
1、轉讓人未按合同的約定轉讓非專利技術,包括1)轉讓不成功;2)只部分轉讓;3)轉讓的技術存在嚴重缺陷;4)轉讓的技術使用后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指標;5)轉讓人沒有提供技術資料;6)轉讓人沒有提供技術指導;7)或者轉讓人提供的技術資料不全或提供的技術指導不到位。
2、受讓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約定的轉讓費,包括1)拒不支付;2)延遲支付;3)支付不足等情況;
3、轉讓人或者受讓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包括1)故意公開技術秘密;2)過失公開技術秘密;
4、轉讓人或者受讓人使用非專利技 術超越了合同規定的范圍,構成對非專利技術約定使用權的侵害。
(六)技術指導的內容。
本條應包括:
1、要求轉讓方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設備、技術資料、配方等;
2、要求轉讓方進行技術培訓、指導、交流;
3、要求轉讓方進行現場技術演示、排除障礙;
4、技術指導相關費用的承擔:如差旅、伙食補助等。
(七)后續改進技術的提供和分享。
本條是指在技術合同轉讓有效期內,一方或雙方對技術的改進后,轉讓人和受讓人對其后續改進技術成果享有使用權和轉讓權。如果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不享有使用權和轉讓權。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技術轉讓合同指的是出讓方將一定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受讓方,而受讓方須支付權約定價金或使用費的協議。在現實生活中涉及到的一些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進行解決,既有利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又避免***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