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分為人身保險和損害保險兩大類。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年金保險、養老金保險等。財產或利益受到災害事故損害,給予經濟補償,是損害保險。損害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
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
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
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并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
保險制度是采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
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