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公積金基數最低的在2030元左右。
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調整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為5%-12%,最低標準不應低于2028元。
一般情況下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上年度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新錄入或者調入職工按照當月的工資總額確定,實行年薪制的職工按照年薪除于12確定。繳存基數每年1月份核定調整一次。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也就是合計繳存比例為10%至24%,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是由于沒有統一標準,所以各地最低繳存基數情況有所不同,并且會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有所調整。
如果以深圳市作為例子來講,最低繳存基數2130元,最高繳存基數25044元。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效益好的單位,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37400元。
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低于2030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中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單位為個人繳納或者個人繳納比例超過12%的部分,將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