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
試用期交社保嗎?試用期是要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法有明確規定,而且2008年1月起實行新的勞動合同法中也有規定,企業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員工簽定合同,**招工否則將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以及雙倍工資的處罰.
保險金的計算:
2008年最低繳費基數1260元.即:
養老保險1260*28%(企業20%,個人8%)
醫療保險1260*12%(企業10%,個人2%)
失業保險1260*3%(企業2%,個人1%)
工傷保險1260*0.5%根據企業性質而定(企業負擔)
生育保險1260*0.8%(企業負擔)
公積金22%(企業個人各11%)
勞動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靠前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