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在保險實踐中,對保險標的損害是否進行賠償是由損害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來判斷的。而保險標的的損害并不總是由單~原因造成的,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或者多種原因同時發生,或者多種原因不問斷地連續發生,或者多種原因時斷時續地發生。近因原則就是要求從中找出哪些屬于保險責任,哪些不屬于保險責任,并據此確定保險人是否進行賠償。(一)近因保險中的近因原則是經過了幾個世紀才被普遍接受的,這一原則雖然適用于所有的保險,但解釋和確立這一原則的訴訟大多與海上保險有關。近因理論是確定保險中的損失原因與損失結果之間關系的一種理論,它既有利于保險人,也有利于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來說,他只負責賠償承保危險作為近因所造成的損失,對于承保危險不屬于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避免了保單項下不合理的索賠;對被保險人來說,他可以防止保險人以損失原因不屬于近因為借口,解除保單項下的責任,不承擔承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蘭博法官在1904年的一個判例PawseyScottishUnion&NationalInsur-anceCo.中對近因下了一個權威的定義,他指出近因就是這樣一種原因:(1)它是積極的、有效的因素;(2)成為一系列事件的推動力;(3)沒有一個新的獨立的因素形成的力量所干擾。蘭博法官的這個定義全面地概括了近因的要求,得到了普遍認同。現在一般都認為近因就是指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二)近因原則的基本含義關于近因原則,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是這樣規定的,除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對于由所承保的危險近因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但對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險近因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一般地,近因原則可以表述為:若引起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若近因屬于除外責任,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即只有當承保危險是損失發生的近因時,保險人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