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2年9月,昆明市城鄉居民社會參保人數達173萬人,完成省、市下達目標任務183萬人的95%,昆明市城鄉居民步入養老新時代,向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小康社會邁進了一大步。
明年1月1日起,《昆明市城鄉居民基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啟動實施,至此昆明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制度合二為一,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6萬元,惠及400萬參保人。
《辦法》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在統一城鄉居民待遇標準的同時,實現了同城同保,醫療待遇有所提高。
城鎮居民的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3萬元提高到6萬元;門診統籌報銷比例由原來20%提高到50%,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從市勞動就業服務局傳出消息,《昆明市領取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于2011年下半年起啟動實施。
按照《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參加職工,以上年度昆明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總額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1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昆明地區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0.6%的比例,每人每年12元繳納重特病醫療統籌費。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重特病醫療統籌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期限與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期限可累計計算,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工作期間個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留在參保地繼續尋找工作的,參照實施辦法參加職工醫保并享受相關待遇。失業人員因法律規定的情形,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基金即停止支付其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