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的醫療需求,不少企業會給職工購買補充醫療保險。那么補充醫療保險能否稅前扣除呢?我國對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的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就來簡單介紹一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第三十五條……。企業為***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根據《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規定:“一、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可在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用于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進行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藥費負擔。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因此,對符合補充醫療保險規定的,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計提而未實際支付的也不得稅前扣除。如果不符合補充醫療保險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為***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的規定可以看出,是否允許扣除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