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前條為了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克拉瑪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2018年克拉瑪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靠前次會議審議通過,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金(以下簡稱貸款保證金)是指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借款人承擔階段性不可撤銷連帶擔保責任,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開戶銀行共同監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賬戶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僅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銷售的新建住房。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擔保能力進行審查。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首次申請新建住房項目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第六條首次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金賬戶三方監管協議書》(以下簡稱“三方監管協議”)。三方監管協議中應對貸款保證金的設立原則、交存、動用方式、擔保責任等作出約定。
第七條貸款保證金按以下方式收取及清退:
由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立單獨的貸款保證金賬戶,貸款保證金按定額存入1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項目完成權屬登記并將《不動產登記證明》移交中心后,經中心審核后清退貸款保證金。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貸款保證金賬戶后應,應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首次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之前將保證金足額存入。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再次申請新建住房項目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只需提供《三方監管協議》復印件及保證金賬戶資金余額證明。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階段性擔保期限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借款人發放貸款之日起至借款人抵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明》全部移交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之日止。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階段性擔保期間承擔償還貸款連帶責任。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貸款保證金賬戶中予以劃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劃付貸款保證金情況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通知要求及時補足貸款保證金。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借款人所購住房交付使用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對未能在《三方監管協議》約定的時限內辦結《不動產權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干預購房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按照克拉瑪依房地產行業管理規定進行通報,列入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考核體系。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抵押房屋登記手續,將抵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明》全部移交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解除階段性擔保責任。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在建或在售的住房項目并且不再開發新的住房項目,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三方監管協議》解除對保證賬戶的監管。
第十四條貸款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開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保證金專戶的商業銀行,根據《三方監管協議》對賬戶資金進行監管,此賬戶只用于貸款保證金的交存、支付、清算等相關業務。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克拉瑪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