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的定義和范圍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工作,并以某種方式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的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工實行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致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按照上述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都可以尋求職業,從事社會生產經營等活動,并取得合法收入。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為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為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無工作并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是指失業人員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尚未實現就業。對那些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為失業人員。這部分人自愿放棄就業權利,已經退出了勞動力的隊伍,不屬于勞動力,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
造成失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到不同國家或一個國家的不同時期,其主導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國際上一般將失業原因分為如下幾類:摩擦性失業,由于求職的勞動者與需要提供的崗位之間存在著時間上的差異而導致的失業,如新生勞動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轉換工作崗位時出現的工作中斷等;季節性失業,由于某些行業生產條件或產品受氣候條件、社會風俗或購買習慣的影響,使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出現季節性變化而導致的失業;技術性失業,由于使用新機器設備和材料,采用新的生產工藝和新的生產管理方式,出現社會局部勞動力過剩而導致的失業;結構性失業,由于經濟、產業結構變化以及生產形式、規模的變化,促使勞動力結構進行相應調整而導致的失業;周期性失業,市場經濟國家由于經濟的周期性萎縮而導致的失業。
從我國的情況分析,造成失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勞動力供大于求。我國是世界靠前人口大國,1998年底,人口總數達12.5億人,其中經濟活動人口就達7.1億。特別是八十年代以來,我國進入勞動年齡人口的高峰期,勞動年齡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明顯上升,十年間上升近10個百分點。另一方面,我國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其他經濟資源相對短缺,制約了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從發展趨勢看,今后一個時期,每年新增勞動力在1000萬人左右,農村剩余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約3000萬人,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將要加入到城鎮就業隊伍中。另外,隨著企業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斷深化,歷史上形成的富余人員問題將要逐步得到解決,多年來積淀的大量冗員進入社會競爭就業崗位將成為必然趨勢。可以說,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將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存在。二是我國正在對經濟結構進行重大調整,與之相適應,勞動力結構必然要進行相應調整,不可避免地會造成部分人員失業,這種結構性失業的狀況增加了失業壓力。三是伴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一些領域特別是靠前、第二產業的傳統部門,不僅不能擴大就業容量,反而會減少用人,分流部分勞動力,致使失業人員數量增加。四是由于許多失業人員技能單一,職業技術水平不高,難以適應用人單位的需要,加上擇業觀念陳舊,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開辟就業門路,加大了實現再就業的難度。五是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覆蓋面窄,市場就業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對勞動力流動和合理配置也有著明顯的制約作用。
失業是一種社會經濟現象。勞動力資源是經濟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業崗位的競爭是勞動力資源實現優化配置的必要前提。競爭過程中,必然會有一部分勞動力因各種原因暫時不能實現就業。解決失業問題,不是完全消除失業現象,而是通過發展經濟開發就業崗位,通過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技能,把失業人員的數量控制在社會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同時,通過實施失業保險對暫時不能實現就業的勞動者給予幫助,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業服務,把失業造成的消極影響降到最低限。因此,發展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對分擔失業風險,解決失業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失業登記
1、城鎮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時,應持***、戶口簿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本人失業前身份的有關證明(畢業證書、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勞改勞教釋放證明、退學證明等),有關專業技能人員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部門**失業登記,申領“就、失業證”。
2、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應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和統計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
信息資源是制定失業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要依據。對失業人員進行登記、調查和統計,是掌握失業保險信息的主要渠道,同時失業人員登記還是失業保險金發放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可以說,沒有這項工
作就沒有分析,沒有分析就無法進行科學決策,這是失業保險工作發展的技術基礎,是決策科學化的技術支撐,是至關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為適應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要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進行這項信息工作時必須做到:信、效、用。
信,就是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就是要保證信息的可信度,做到信息與事實相符合。這就要求建立起科學、統一的登記、調查、統計指標體系,指標應具有實際價值并且口徑統一。同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如實地、準確地填報數據,這樣才能對形勢作出準確的判斷進而采取有效的對策。
效、就是要注重信息采集、傳遞的時效性。為了提高信息采集和傳遞的速度,首先要求各級從事信息工作的人員要有時間觀念,把年報、季度、月報和要情專報作為硬任務來完成,按時傳輸信息。為了保證信息的快速采集和傳遞,必須注意利用現代化手段,建立起統一的信息管理網絡。
用,就是要充分利用信息資源,對已獲得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利用。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都應當加強這項工作,對數據信息進行篩選、歸類、綜合、分析。特別應針對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突出矛盾,進行形勢分析,作出科學的預測和判斷,及時提出對策建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失業保險信息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解決存在的問題,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努力提高其業務水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這項工作,不斷總結經驗,為失業保險工作的開展提供可靠的數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