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寬限期是指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續期所給出的寬限時間,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60天,起始日期為某年保險繳費日或者保險公司催繳保費日,60天后即為終止時間;如果保險合同另有規定則根據其規定而定。
保險合同只要還在寬限期內,即使沒有交納續期保費,保險合同依然有效,如果在此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要承擔保險責任,不過要從給付金額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但若過了寬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額交納續期保費,則保險合同將會中止,保險中止后,只有提出復效才會重新恢復保險效力,且需要在2年內申請保單復效才有用。
設定寬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的非故意失效;未能如期交納續期保費,大多并非是投保人故意不按時交納,而是出現了暫時的經濟困難,或因工作繁忙,外出,生病,遺忘等客觀而未按時交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保險公司不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必然會導致更多的保險合同中途停效,進一步增加合同失效和數量,若大多數保險合同因未能按時交納續期保費而終止,則會影響保險業務的穩定性,也會使被保險人具有的保障徹底消失,對雙方都是不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短期保險是沒有保險寬限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