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
10.1.1
上市公司觸及本章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審議和決定其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事宜。
第二節、交易類強制退市
10.2.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200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3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于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10.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或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靠前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0.3.10
上市公司因第10.3.1條靠前款靠前項至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比較早的會計年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
(二)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年度報告;
(五)雖滿足第10.3.6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六)因不滿足第10.3.6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審核同意。
公司因第10.3.1條靠前款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出現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情形或者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現前款靠前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節、規范類強制退市
10.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0.4.2
本規則第10.4.1條第四項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10.4.17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10.4.1條靠前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二)因第10.4.1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
(三)因第10.4.1條第三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因第10.4.1條第四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10.4.1條第五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因第10.4.1條第六項、第七項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雖滿足第10.4.12條、第10.4.13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因不滿足第10.4.12條、第10.4.13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審核同意。
第五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10.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0.5.2上市公司涉及第10.5.1條靠前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依據《證券法》靠前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靠前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依據《證券法》靠前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靠前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據中國***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
(四)根據中國***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
(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先取其絕對值后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靠前項、第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10.5.3上市公司涉及第10.5.1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第八節主動終止上市
10.8.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新設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并被注銷;
(五)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股東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七)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八)中國***或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