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例分攤方法;
2、責任限額方法;
3、順序責任制方法。
重復保險指的是投保人對于同一種保險利益、保險事故和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周期之內向兩個及兩個以上的保險人來簽訂合同,也可以指保險總金額超過了保險實際價值。重復保險也稱為復保險,重復保險一定是發生在指定的一個保險周期之內的。重復保險的重復性包含了全部重復和部分重復這兩種類型。保險標的指的是歸屬于保險對象的財產、利益或者壽命和身體。重復保險的要件之一是被保險人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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