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農村信用社屬于農商銀行。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并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于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后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由于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
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及其借款人的條件如下:
1、借款人是社團貸款牽頭社的***社員,在該社開立了存款賬戶;
2、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生產經營正常,經營業績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良好,無不良貸款記錄;
4、能夠提供有效的保證或動產、不動產、權益抵(質)押;
5、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