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身份屬性:
信用卡具有明顯的專有身份屬性。首先體現在信用卡與持卡人的一一對應關系上。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申領銀行卡(包括借記卡和貸記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發卡銀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索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工資等收入、家庭住址、緊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和具體相應發卡銀行分行名稱等一一對應。
從刑法靠前百七十七條之一和《妨害信用卡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看,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以“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刑法非常重視對信用卡身份屬性的特別保護。
信用卡的身份屬性還體現在持卡人和發卡銀行各自權利義務的承擔上。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發卡銀行的四項權利和七項義務,第五十三、五十四條也分別規定了持卡人的五項權利和四項義務,具體包括:申請人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的申請資料并按照發卡銀行規定向其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
持卡人應當遵守發卡銀行的章程及《領用合約》的有關條款。持卡人或保證人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
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為由拒絕支付所欠銀行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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