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出是指企業購進的商品發生異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和購進商品用途發生變化(如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扣除的進項稅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出。
增值稅轉出常見的情況:
1、企業購買的商品產品最初用作商品,后來轉入企業的設備和固定資產。其進項稅由原始倉儲抵消。現在它被用于其他目的,應該轉出,否則會計算更多的進項稅額;
2、企業購進生產的貨物被陳列,不能使用或銷售,則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也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
3、由于原進項稅額已扣除,且目前已發生損失,因此計入商品異常損失的進項稅額應轉出;
4、根據稅務法規規定,稽查員認為企業的某一張**當期不能抵扣,如果企業已經抵扣,也應作為投入和產出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