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浙江監管局發布批復稱,《廣發銀行杭州分行關于核準羅亮任職資格的請示》(廣發杭報〔2024〕57號)收悉。經審核,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羅亮廣發銀行溫州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二、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自廣發銀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復文件失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溫州監管分局將**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三、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風險合規意識,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