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財產一切險條款注明了哪些內容?太平洋財產一切險是一款適合企業(yè)負責人投保的財產保險,主要保障意外以及自然災害導致的財產損失。下面,我們通過太平洋財產一切險的條款了解一下財產一切險的保障內容以及除外責任。
太平洋財產一切險條款介紹
保險標的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可作為保險標的:
(一)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的,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 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字畫、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隧道、橋梁、碼頭;
(三)礦井(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四)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攜式裝置、設備;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驗收的工程。
第四條 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土地、礦藏、水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
(二)礦井、礦坑;
(三)貨幣、票證、有價證券以及有現金價值的磁卡、集成電路(IC)卡等卡類;
(四)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數據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五)槍支彈藥;
(六)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七)領取公共行駛執(zhí)照的機動車輛;
(八)動物、植物、農作物。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三)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政變、謀反、恐怖活動;
(四)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五)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險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險標的的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物質本身變化、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烘焙;
(八)盜竊、搶劫。
第八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 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造成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
(三)廣告牌、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屬設施,存放于露天或簡易建筑物內的保險標的以及簡易建筑,由于雷電、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凌、沙塵暴造成的損失;
(四)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損失;
(五)非外力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不當、技術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機械或電氣設備的損失;
(七)盤點時發(fā)現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導致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能源供應中斷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